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18-04-04
各有关单位:
我局会同市科技局草拟了《徐州市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现在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3月15日前书面反馈至xzsczjbgs@163.com,逾期视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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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
徐州市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88〕号),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扶持各类创新活动、营造和完善自主创新创业环境,侧重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方面的相关工作,以及产学研合作、科技奖励、基础研究、科技管理、科技园区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支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绩效目标;
2.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3.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4.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 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2.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3.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主体,包括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及科技计划管理单列单位;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所申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2.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
3.及时拨付市级专项资金,落实项目其他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4.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2.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科技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4.配合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5.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五大类组织实施。具体支持重点、支持领域、支持力度和相应项目数等,在年度各类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 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市级专项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不同经费来源确定开支范围及支出科目。
(三)专家咨询(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专家轮换制度。重点项目应组织现场考察。
(四)项目审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资金使用方案,并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一)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二)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按规定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专项审计(20万元以下项目不要求专门审计,由实施单位内审机构或财务部门出具决算报告)后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由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中止。
(四)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主要以前资助、后补助的方式予以类别化支持,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一) 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拨款计划进行事前资助的支持方式。
(二) 后补助方式。指对满足认定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为鼓励其实施的科研行为(研发投入、机构建设等),给予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前资助类项目,属市辖区的,资助资金按市、区5:5比例分担。资助资金由市下达各区,各区财政、科技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上解。重大项目(不含成果转化类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资助额度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备项目主管部门后调剂。
第十六条 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后,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相关调剂需报市科技局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实施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未通过验收或实施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使用的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科技计划资金的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建立项目承诺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共同签订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建立联动信用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相关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在立项前及验收后与市有关部门进行信用联动。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牵头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其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