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实施以来,国内新一轮PPP发展成绩斐然。一是PPP制度不断完善。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至各市县,均发文大力推进PPP,PPP立法深度推进。二是推出了海量PPP项目库。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分别推出了数十万亿的PPP项目库,方便社会资本了解信息。三是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落地规模全所未有。据初步统计,近三年来各地与社会资本签约的PPP项目将近5万亿,超过了之前30年国内PPP项目的投资总和。同时,PPP管理体制、舆论宣传、人才培养、金融支持、信息公开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应该说,成功的PPP不仅能缓解地方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短缺,还能培育专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提供商,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更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但也应看到和正视PPP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背离初衷,当前国内PPP的问题不可小觑
推行PPP初衷是为了拓展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做好PPP,也必须贯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充分竞争、择优合作,重诺履约、失信受罚,长期运营、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的理念和原则。然而,近年来国内PPP实践存在诸多背离PPP初衷、理念原则的问题,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对PPP认识偏差问题。有些省市得了“投资饥渴症”的病,不顾当地发展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推出了海量的PPP项目库,不少省、自治区的PPP项目投资需求超过1万亿。对于很多地方政府而言,只要有人来投资,能为基础设施建设融到资、能出政绩,一切皆可PPP,至于PPP能否提高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是其关心的问题。地方政府在这种认识的主导下,PPP融资成了其唯一目标,也就尽可能地满足社会资本的要求,于是出现各种乱象也就不足为奇。
第一,明股实债。所谓明股实债,就是社会资本为了投资能安全退出,要求政府按照成本加固定利息提前回购其股权。而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只是暂时缺钱让社会资本垫资建设,将来有钱再还给社会资本,提前回购也没有问题。即使将来没有钱回购,违约风险也是由下几届政府来承担,于是明股实债符合政企双方的胃口。这就是PPP明股实债产生的根源。
第二,固定回报。所谓固定回报是指政府付费类、可行性缺口补贴类PPP项目,在其合作期限内,政府按照社会资本的总投资额,采用类似还本付息的模式,逐年付给社会资本,付款额度与项目运营好坏无关,这实际上变相的拉长版BT模式。对于这种方式,社会资本最为喜欢,如果政府支付的利息较高,经过融资杠杆社会资本可以获得暴利。
第三,重投资建设轻运营管理。因为政府搞PPP是为了融资,所以社会资本自然也不关心项目的后续运营。只要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不关联,在施工环节赚一笔施工利润,然后再把运营委托给政府的管养公司,如果施工利润高于其实际出资,即使运营期政府因为项目运营不好而处罚项目公司,对社会资本不会造成任何损失。所以会出现社会资本运营成本为零报价的投标现象,可以想象,此类PPP项目后续运营管理的质量会好吗?
第四,不合理打包。有些地方为了迎合某些央企等大型企业的投资胃口(大企业内部觉得程序复杂,单个小项目的投资决策成本高),于是有些地方将不相干的若干基础设施新建项目强行打包成一个PPP项目,总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而这些地方的一年财政支出不过几十亿。喜欢打包项目的多是施工背景大企业,其实他们也知道将来政府违约的风险较大。而这类企业因自身有较高的各类资质,基金等财务投资人喜欢跟其搞联合体,而且他往往在项目公司占股不高,只要当下能通过施工赚钱,未来政府真要违约对其影响也不大。
第五,商业项目包装成PPP。在国家两部委的PPP项目库中,不少项目打着片区、产业园区、城市综合体、特色小镇开发的名义,将大量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实际上,房地产项目已经完成市场化,而且属于私人产品,跟公共产品的PPP根本不相干。这类项目完全可以通过一般招商来实现。
第六,不招标直接签协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政绩和新闻轰动效益,直接和一些大型企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由其投资辖区内的PPP项目。这样做一是背离了PPP充分竞争的理念,二是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三是可能造成投资成本虚高,社会资本暴利。从实际情况看,有些地方的省级平台公司与该省的一些市县签订了数十个PPP投资框架协议,但真正落地投资的很少。
二是PPP融资问题。长期资金参与PPP不足,各种短期资金通过夹层、高杠杆、固定回报等方式,以假股权的形式参与PPP项目投资,一旦后续退出渠道不通畅,财务投资人的违约风险高,给项目安全运营带来隐患。还有些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了数额庞大的PPP项目,但真正按照PPP协议及时融资到位的不多。此等问题如不及时化解,将会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社会资本违约、政企扯皮的风险较大。
三是PPP运作不规范。有的项目由镇政府、国资平台公司作为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签约,而他们实际上是缺乏相应的履约能力。有些项目风险分担不合理,政府或社会资本承担了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风险,PPP合同中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未来违约风险较大。有些项目由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但在项目公司中却不占股份,这实际上是变相的、违规绕过招投标法来获得施工机会。有些社会资本为了低价中标,项目投资回报率低于其贷款融资利率。有些项目在选择社会资本时故意抬高门槛,排挤民营资本。有的项目已开工建设,再选择社会资本。有些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就转让了股权。有的PPP项目存在政府违规担保或保函。总之,PPP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很多,相关部门应重视和及时纠正。
四是PPP制度有待细化完善。PPP目前缺乏高阶位的立法,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完善。PPP项目重建设标准、设计标准,轻服务标准、绩效标准建设,这是目前PPP运营方面的短板。同时,在PPP价费调整、成本监审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真空地带。
五是PPP人才缺乏。PPP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管理、金融、财务、法律、公共政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政府缺乏懂PPP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区县政府在这方面的人才更缺。不仅政府缺,由于PPP推行过快,社会资本也缺乏PPP人才,特别是缺乏德才兼备的PPP人才。
六是PPP咨询服务市场混乱。PPP咨询人才不足。咨询机构雨后春笋,服务质量鱼龙混杂。有的咨询机构恶意竞争,为获得项目低价中标,之后为了弥补成本倒挂,违反职业操守私下与社会资本暗通曲款,等等。
二、不忘初心,国内PPP行稳致远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内PPP发展过快,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可避免,但必须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问题。特别明股实债、固定回报、重建设轻运营等问题如不及时制止,假PPP将更加盛行,将会造成更多的政府隐性债务给未来政企双方履约埋下了隐患。十多年前国务院对外资BOT项目过高固定回报的清理整顿教训不能忘记。章法有度,心存规矩,不忘初心,自成方圆。为此,提出几点建议供业内参考。
一是部分区域PPP应量力而行。对于那些动则上万亿规模的省市,以及政府债务率高、不发达市县,推行PPP要量力而行,严格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PPP行为。对于地方政府的PPP行为,相关部门应制定正面清单,予以指导和规范。
三是对于社会资本、咨询机构要制定负面清单。通过负面清单告知社会资本哪些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规范其融资行为、投资行为、投标行为、运营行为。
四是要建立责任清单。要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在PPP项目中的履约、监管、综合协调等职责,建立责任清单。规范政府履约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五是要注重运营。要尽快制定各领域PPP项目的基本运营服务标准,建立绩效考核办法。对于政府付费、运营成本占比不高的项目,要建立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合理关联的投资回报机制。
总之,PPP的相关问题应及时纠正。不然,一旦既成事实,后续再想纠正过来,相关制度成本更高,对公众、政府以及社会资本的影响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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