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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5

 徐财规〔2017〕2号

 

市各部、委、办、局

按照中央开展厉行节约的要求和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参照省级资产配置标准,我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原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现将新修订《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

 

 

                 288365.com  徐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各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空调、设备,不含专业类家具、空调、设备。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项目内的其他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项目、价格上限、实物量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资产项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实物量标准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预算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预算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预算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第六条  市级各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市级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空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的配置。

第九条  市级临时机构、重大会议(活动)资产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设备及办公家具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政府公物仓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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