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徐财规〔2017〕5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经信委(局),市有关部门和企业:

为了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88365.com  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内容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应用项目;

(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四)能效信贷财政贴息项目;

(五) 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开展节能降耗业务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六)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

(七)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平台等);

(八)公共结构节能降耗;

(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款,项目竣工投产后,且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达40吨标准煤以上),按项目技术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 第五条第二款,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第五条第三款,企业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且更新设备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第五条第四款,能效信贷财政贴息项目,项目贷款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率的20%进行贴息补助,最高财政贴息额不超过40万元。

(五)其它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八条 对同一项目财政不重复安排资金。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节能降耗效果明显,项目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十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报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项目其他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考虑和公示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依据年度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重点确定当年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后,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渠道,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财政支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反财税法规政策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节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于次年2月底前将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申报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按照《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检查绩效自评价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经信委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按照省、市预决算信息公开要求,专项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和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局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112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二年。

第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5〕1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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