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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9-09

(建行徐州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230号)、省财政厅《  江苏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苏财金〔201272号)和市财政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企业推荐管理办法》(徐财规〔20131号)等政府指导性文件及我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管理规程等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与信息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分类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省、市财政共同出资2000万元设立,我行根据协议按资金池额度的一定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徐州城区(含贾汪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承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二章  授信对象、授信用途、基本条件、准入标准

第四条  授信对象

授信对象首先应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和准入标准,优先支持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

授信对象应为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资金池支持条件向我行推荐的客户;或由我行在营销过程中发掘符合资金池支持条件的报经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纳入资金池管理的客户。

授信对象需满足“科技型”的界定: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和五星级数字企业等;

()市科技局确认报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确认报省科技厅备案的民营科技企业,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

()具有国家认定的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

()具有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中小企业;

()具有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

()列入国家、省或省辖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相关人员创办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第五条  授信用途

信贷资金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六条  信基本条件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

()企业经营者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生产经营资金全部或大部分通过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授信准入标准

借款人除满足授信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授信准入标准: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建设银行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合适的水平,其中,制造业在60%以内,其他企业在65%以内;

()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在2()以上,且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连续2年销售毛利润为正值或连续2年销售增长率为正值。如成立年限不满2年,则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2年内非恶意逾期或欠息连续不超过3期且累计不超过6期除外)

()借款人经营场所或拟抵押物须位于城区范围内。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

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池”业务管理的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有效期最长1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原则上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需报经省分行核准)。经借贷双方商定认可的,贷款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上浮,满足利率底线要求。

第十一条  RAROC底线和产品覆盖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产品等满足RAROC底线要求。实现在个人高端客户、代发工资、企业高级网银、善融商务、国际业务、会计结算产品、信用卡等方面的产品覆盖,努力通过客户贡献度。

第十二条  授信担保

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应以抵()押为主,具体按照建设银行抵()押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保证人为主担保方式追加资产抵()押的:保证人为大中型企业客户的,其信用等级在A+()以上;保证人为小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且保证人评级不低于借款人评级。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拟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倍。

第十三条  计息方式

实行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可以选取按月、按季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等方式。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

按照《授信申报材料清单》客户申请材料,并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

第十六条  信贷准入

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准入标准,对客户、行业、产品、价格等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如确需办理授信业务,须申请例外准入。

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

遵守贷前调查和双人实地调查制度,由客户经理和客户评价人员一起完成。通过“评分卡”进行客户信用评定。落实“三亲见”(亲见法人代表、经营场所、产品、库存物资;亲见企业证件、财务报表、订单、合同、银行流水、税单;亲见抵质押物)、“三查询”(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对公与个人);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税务申报系统)。重点通过客户银行流水、纳税证明、合同等佐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授信方案

在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对抵质押物进行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授信方案,落实贷款额度、产品、额度、期限、保证方式等。

第十九条  材料申报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能够全额覆盖风险敞口的,按照“速贷通”业务流程申报。

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按照“成长之路”业务流程申报。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支用”的程序办理,确保申报材料齐全、合规。

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

审批人按照建设银行信贷审批授权有关规定及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规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在获得审批同意之后,逐条落实审批条件,进行合同的签订、抵质押物的登记与保险,做好贷款发放准备。在抵质押担保和保证生效后,依约发放贷款并及时在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第二十二条  贷款档案管理

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将借款人申请资料、信贷业务申报材料、批复意见、合同、协议原件及抵押、质押物权证的复印件等收集整理后归档保管。质物权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单和其他重要单证必须移送会计部门入库管理。各项权利凭证的领用、更换和退回,应严格履行规定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风险预警

在企业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后回访管理。定期对企业进行回访,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解,在贷款发放后15天内实行首次实地检查,期限在半年以内的每月实施贷后检查,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每季实施贷后检查,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预警客户管理。依据客户风险预警的严重程度,分别采用非现场调查和现场勘察方式,依据调查分析的结论,对预警客户做出相应处理。

()客户风险报告。对于客户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于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第二十四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拟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我行按照授权审核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要求,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展期管理。

()在贷款本金不逾期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行可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贷款展期申请:

1.由于国家调整价格、税率或贷款利率等因素影响借款人经济效益,造成其现金流量明显减少,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2.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

3.因受国家经济、金融、财政、信贷政策影响,建设银行原应按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而未按期发放贷款,影响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致使其不能按期还款的;

4.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需要的;

5.其他符合建设银行信贷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委婉回收

对于逾期30天内的客户应及时发送逾期通知书,并进行电话催收,判断逾期客户的贷款偿还能力。同时要求做好电话催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用恢复

对于需要信用恢复的客户须进行资格审查,制订信用恢复方案,重新组织材料上报审批,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与新业务相同。

第二十八条  硬回收

对于需要硬回收的客户,根据建设银行资产保全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积极、及时消化不良资产,提高信贷业务资产质量。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

在处理偿债物的同时,可报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通报同业并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市分行小企业业务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市分行营业部所属的镜泊路支行为该业务主办行,其他城区支行为业务经办行

镜泊路支行负责统筹客户营销、政府部门对接及日常报表报送等。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建设银行徐州分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建设银行现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