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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作出两起政府采购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05-31

   近日,我局向江苏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在投诉处理和人民来信反映中查实的问题予以处罚。

   在对某预算单位电视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在代理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用规模条件限制供应商投标、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内生产厂家授权、不执行政府强制采购政策、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未公告中标标的的型号等问题,我局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通过调查核实,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人民来信反映,我局对当事人在代理某预算单位监控采购项目过程中不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反映问题属实,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两起行政处罚具有典型意义:第一起处罚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局第一起引用该办法有关条款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和给予处罚的案例;第二起处罚是我局今年3月8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布《关于重申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通知》(徐财购〔2018〕4号),重申“徐州政府采购网是省财政厅依法指定的徐州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徐州市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首先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公开”,强调“各单位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要求,采用直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方式,规避地方财政部门监管”后,发现并处理的第一起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