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5-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288365.com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徐州”政府门户网站(www.xz.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业务信息类、行政执法(或办事服务)类、规划计划类、人事信息类、资金信息类、工作动态类等。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详细信息等内容。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众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也可通过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正式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上述地区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提出申请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徐州”和“徐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58.218.194.35/xxgkzml/index.shtml。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徐州”和“徐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受理机构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文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者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受理机构为288365.com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徐州市昆仑大道1号市行政中心西三区288365.com,联系电话:0516-80801317,传真号码:0516-83739293,邮政编码:221018,电子邮箱地址:xzsczjbgs@163.com。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2015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