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5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8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单位产权变更涉及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评审前账面价值)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实施。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市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出售、转让、置换; 

(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市级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市级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主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七条 市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性资产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市级单位有本办法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机构的确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选择资质相当、执业水平高、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严禁低评、漏评国有资产,切实保证评估质量。受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协会自律惩戒;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良好执业质量和信誉; 

(五)与委托方单位负责人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 

(六)不属于同一经济行为的关联方。

(七)不属于同一评估对象利益冲突双方委托评估机构。

第十条 市级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全面如实提供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否则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履行合同。

市级单位不得串通、唆使或要求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得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的情形。

市级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评估前,市级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目的、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将相关文件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级单位应在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核准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对符合核准要求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及该经济行为是否经批准;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该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范围、资产状况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无漏评、重评的情况;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资产占有方或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级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是否规范、明确。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级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将备案文件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级单位应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市级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市级单位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要件。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待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单位评估项目核准及备案工作的管理,对核准、备案项目逐项登记,建立健全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工作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应当评估而未予评估的;

(二)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三)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四)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五)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六)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办理核准和备案的;

(七)不按照经核准和备案的评估结果执行的;

(八)以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核准或备案的;

(九)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市级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9日起实施。


附表1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核准编号: 

评估对象 

 

资产占有单位 

 

资产评估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 

 

主管部门 

 

联系人 

 

电话 

 

经济行为 

 

资产评估报告编号 

 

资产评估基准日 

 

主要评估方法 

 

账面价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申请核准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申请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 

 

备案编号:              

 

 

资产占有单位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填    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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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项目基本情况 

评估对象 

 

资产占有单位 

 

资产评估委托方 

 

联系人 

 

电话 

 

主管部门 

 

联系人 

 

电话 

 

经济行为类型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收购非国有资产 

□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 

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账面价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租赁资产及租金价格评估结果情况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申报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项目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建筑物 

 

 

 

 

机器设备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拟转让所持        公司  %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留存备案机关;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申请(备案)表填报说明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下称“核准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下称“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报告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核准编号(备案编号)由备案机关填写。 

(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打印。 

(四)上报:填写好的核准表(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备案)表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2.资产占有单位:填写评估对象的产权占有(持有)单位全称。 

3.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4.主管部门:具有某项职能或对所属单位具有相应管理责任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5.经济行为(核准表):填写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 

6.经济行为类型(备案表):勾选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类型。 

7.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账面价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分别按审计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总额填写。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资产的账面价值。 

10.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11.租赁资产及租金价格评估结果情况:填写被评估的用于租赁的资产数量、面积等情况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租金价格评估结果(不超过60字)。 

12.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3.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4.注册评估师姓名和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5.评估基准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填写。 

16.申请核准<签章处>(核准表)、申报备案<签章处>(备案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核准(申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17.同意申请<签章处>(核准表)、同意转报备案<签章处>(备案表):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填写同意申请(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 

18.备案<签章处>(备案表):由受理备案的备案管理部门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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