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处

法规处办事指南

 

职  责: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人:陈晓伟

联系电话:83724405

办公地址:新城区行政中心西三区532

 


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⒍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⒎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⒏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⒐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⒑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⒒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办理材料:

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⒉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办理地点:徐州市昆仑大道1号西三区532室,288365.com税政法规处。联系电话:83736079

办理时间:

1.工作日上午9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

2.收到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予受理。

3.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办理流程:

⒈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⒉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财政局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规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规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⒊法规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⒋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⒌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⒍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⒎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⒏会签有关处室后,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⒐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材料下载:行政复议文书下载.rar行政复议流程图.doc

   

    常见及热点问题解答:

    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⒉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答: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⒊能否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答:不可以。

⒋行政复议是开庭审理吗?

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⒌提起行政复议还要交费么?

答: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