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政法处
行政政法处办事指南
职责: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人:蔡平
联系电话:80801368
办公地址:新城区行政中心西三区428
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用汇申请等
设定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
申请条件:出国团组
(一)外汇审批核销流程
用汇申请 → 用汇审批 → 购取外汇 → 用汇核销。
(二)用汇申请流程
出国团组人员,在取得正式出国批件后,及时到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出国任务请示文件;
2.出国用汇申请表,经单位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申请城市间交通费时需提供经出国审批部门确认的境外日程及乘用交通工具计划);
4.国外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件;
5.出国培训团组需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定的出国培训协议及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
6.参加国际会议的需提供会议通知书;
7.其他与审批用汇直接相关的材料。
(三)外汇的购买
用汇单位凭财政局出具的用汇审批通知单及用汇通知书、人民币现金或支票到中国银行徐州分行提取外汇。
购汇地址: 中国银行徐州分行
配汇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0587001
开户银行:市中行营业部
市中行购汇联系电话:85608988-5108
(四)用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1.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20日之内到市财政具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如实地填写用汇核销申请表和用汇分项目支出明细帐单(指票据张数较多的团组),由经手人、团组负责人和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者,将暂停审批所在单位用汇。
2.除零用钱、伙食费、公杂费外,其他所有支出费用均必须取得境外的分项原始发票回国核销。如无法取得发票的,应填写支出证明单。票据均须由经手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核销。原始发票上需用中文注明日期、用途、金额等有关项目。
3.凡参加上级组团出国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应向组团单位索取总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组团单位的公章,作为分摊费用的凭证。组团单位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核销依据。
4.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应凭加盖市财政局核销专用章的用汇核销表、外汇兑换水单、原始票据方可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
(五)办理时间
周一、三、五上午( 9:30-12:00)
周二全天( 9:30-12:00,下午14:00-17:00)
(六)外汇审核业务办理地点
288365.com(新城区行政中心西三区427房间)
联系电话: 0516-83736395;传真:0516- 83739293
有关表格用纸质版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