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文处

  

教科文处办事指南

 

     

职责: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韩松

联系电话:83734156 

办公地址:新城区行政中心西三区536、535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申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定依据: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教〔20156号)第三条,201533日印发

申请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办理材料:

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 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5.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具体地址:市行政中心西三区535

办理时间:2015325日前上报,330日完成初审,331日报省财政厅。工作日上午9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

咨询电话:83731189,联系人:曹庆涛

办理流程:申报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材料,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后,报省财政厅。

申报材料下载:附件1项目补助类所需资料清单.doc附件2文化金融扶持类企业所需资料清单.doc

附件3实体书店扶持类所需资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