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
监督检查处办事指南
职责: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兄;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负责人:乔建中
联系电话:80800719
办公地址:新城区行政中心D627
主要业务流程
事项名称: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设立依据:《288365.com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徐财监〔2012〕44号)
办理地点: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D638
检查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应接受财政监督检查。
办理材料:本检查单位需填列《单位基本情况表》、《承诺书》。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根据每次监督检查情况。
联系电话:83736099
检查流程:1.查前准备:财政检查组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提请被检查单位签收《送达回证》,需被检查单位填列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承诺书》和《需提供的主要资料目录》随《财政检查通知书》一并送达。2.实施检查:由检查组长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以及下属单位等情况;参检人员根据分工,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制作工作底稿;根据检查情况需要,可延伸检查有关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长应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写出财政检查意见,提交给检查项目负责人审定。3.交换意见:财政检查意见经检查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长根据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或说明、现场交换意见确认的结果,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财政检查报告,需要行政处理处罚的,还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4.检查复核: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提出复核意见。5.检查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复核意见对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理处罚决定。
材料下载:单位基本情况表.doc ;承诺书.doc
常见及热点问题解答:
1.财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财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2.财政部门可以对哪些内容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答: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